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子女教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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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6:40:29 字数 阅读 1072 评论 0 喜欢 0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那么,6项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扣呢?我们将陆续为您发布相关问答,今天发布子女教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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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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