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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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15:52:37 字数 阅读 4266 评论 0 喜欢 0

一表在手,快速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政策原文



二、政策解读


1、本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规定,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公告施行时间是什么?

施行时间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时间保持一致,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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